马水镇(燕中村)
燕中村村规民约17
编号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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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事务
第一条 村组干部、党员应积极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廉洁自律,带头履行村规民约。村“两委”处理村内事务要公开、公正、公平,保障村民权益,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 全体村民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
第三条 凡村内大事要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负责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落实。
第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上栏。组帐村管,村帐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镇三资中心审理监管;严禁挪用公款,杜绝白条进库。
第五条 村民事调解组应积极调解民间纠纷,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集体资源
第六条 按照国家《土地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审批手续。若有人擅自占用土地,村民组长应及时上报,由村“两委”出面制止,如制止不了,由村“两委”上报,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贫困户、低保户的纳入,由个人申请,组长及代表评议,报村“两委”依据相关政策审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后,向全体村民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
第八条 当年1月1日—6月30日死亡的村民,享受上半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死亡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1月1日—6月30日出生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村民享受下半年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即村组两级分配待遇,下同。)
第九条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入男女须达到法定婚龄、领有结婚证并将户口迁入者,依照户口迁入时间,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条 婚出男女如户口仍在本村,但常年不在本村居住者,自婚出之日起继续享受一年村民待遇;一年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一条 非农业人口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二条 节约水电、爱护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人人有责,损坏者照价赔偿。维护村庄道路,保障通行安全,不得破坏公路和私自占用路面。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森林法》、野生植物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管理我村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
(1)保护花草树木,严禁乱砍乱伐。
(2)严禁带火种进山,在林区附近不准焚烧杂草、燃放鞭炮;上坟烧纸必须在火苗彻底熄灭后才能离开。
(3)不准在经济林区放牧,违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若造成损失,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4)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严禁乱采野生植物资源。
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 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村“两委”、村民组长,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应有女性担任。
第十五条 纯女户、有儿有女户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对男到女家落户者,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选举村民代表及村组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 婚出男女户口没有迁出,或已经离开本村愿意返回并将户口迁回者,常年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接受村庄管理,可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七条 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常年在本村居住者可享受村民待遇,所带子女以有效法律文书为准。若再次婚出,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子女可继续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八条 婚入男女离婚后愿意留村,户口仍在本村并常住者,继续享受村民待遇。若再婚,其配偶及所带子女将户口迁入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妇女招婿,享受男到女家落户的优惠待遇;若出嫁,待遇同第十条。
第十九条 提倡男女村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村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计划生育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本村举行婚礼并居住本村的新婚夫妇,不论户口是否迁入,均应接受本村计生管理。育龄妇女应积极参与生殖健康服务,参加定期康检,无故不参加并未及时补检者,按照《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反对非法鉴定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违反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优先享受各项相关待遇,并增加一份本村村民待遇。若又生育二胎,双倍返还所得款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政策生育者,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方能享受本村各项待遇。
村风村貌
第二十五条 树立婚育新风,推进婚俗改革,提倡文明节俭的婚礼,倡导集体婚礼。凡男到女家的婚礼或集体婚礼,村“两委”提供适当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实行殡葬改革,村民去世后火化,提倡安葬在公墓。葬礼力求节俭,纯女户老人的葬礼,村“两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提倡姓氏改革,子女姓父姓、母姓、父母双姓均可。
第二十八条 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村“两委”有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二十九条 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的权利。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虐待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条 尊老、敬老、养老
(1)子女须承担赡养老人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
(2)子女或其他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老年夫妇分开居住、赡养。
(3)夫妻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
(4)保障单身老人再婚权利,子女不得加以干涉。
(5)60岁以上老人所享受的养老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按相关规定发放。
第三十一条 本村举办公益事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
第三十二条 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人居环境整治,推行垃圾分类,维护环境卫生,不准乱贴乱画。
第三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执行中若遇争议,首先由村“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可提议修订《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修订《村规民约》应遵循“四议两公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