灶市街街道(天桥社区)

天桥社区居规公约

天桥社区居规公约

第一条 居民要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服从上级组织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正确领导,努力做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居民。引导群众热爱祖国,不说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话,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参加邪教组织,不涉黑、不涉恶,对造谣生事、村痞恶霸、偷抢拐骗、黄赌毒、歪风邪气、邪教组织进行抵制,举报反映违法问题线索等。

第二条 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社区内使用土地应服从社区的统一规划和调整,做到不违法占地、不违法建筑。

第三条 居民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超计划外生育和怀孕、不非法收养。结婚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非法同居。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和优育。

第四条 保障学龄儿童和青少年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法定监护人要保证被监护人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引导群众对独居以及失独老人家庭、五保户、残疾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开展邻里照顾; 

第五条 热心社区公益事业,做到户户参与,人人出力,建设天桥美丽新社区。

第六条 本社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违者责令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

第七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长期卫生不达标的家庭一律要其整改并采取措施,红白喜事所产生的烟花爆竹等垃圾应及时清扫。

第八条 清除陈规陋俗,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喜事新办,丧事从简,不铺张浪费,不大操大办。

第九条 自觉履行服兵役义务,适龄青年要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的居民,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积极做好优抚工作,尽力帮助优扶对象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第十一条 安全意识强,人人注意安全用火用电,严禁野外用火。杜绝森林火灾发生。

第十二条 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和家庭暴力行为,不重男轻女、弃婴溺婴。对弱势群体有同情关爱之心,力所能及地给予帮扶和支持。

第十三条 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对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四条 引导群众对拒绝赡养老人进行抵制,对“好公婆”“好媳妇”“好儿孙”予以褒扬,对独居老人明确儿女定期探望、保障日常照料费用,对老人丧事办理要求居民共同出力。居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未成功的,社区居委会应支持被赡养人请求镇政府有关部门调处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赡养人向有关部门寻求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全社区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经济发展,共建和谐平安的天桥社区。

第十六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侵吞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不在公路、水域上设置障碍。不损坏水、电、路、渠、路灯、水泥杆、绿化等公共设施和广电、邮电等通讯设施,不乱砍滥伐树木。

第十七条 保护环境资源。积极参加环境整治和庭园绿化活动,全社区动手,美化环境。居民必须投身于爱国卫生活动之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社区实行道路保洁、垃圾袋(桶)装化管理,生产垃圾和建筑垃圾由业主自行负责清除。禁止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乱倒乱堆垃圾和杂物,违者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若因乱堆乱倒导致他人伤亡,相关责任由违者承担。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政府机关、学校、企业、医疗单位、居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九条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殴打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居民要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参加群防群治,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大力提倡见义勇为精神,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社区居规公约,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居民委员会可作如下处理:

(一)予以批评教育;

(二)责令写检讨悔改书;

(三)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

(四)取消享受或暂缓享受社区里的福利优惠待遇;

(五)建议取消文明户、五好家庭户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社区居规公约需要进行处理的,应在调查核实后,经居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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